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2號
TCDV,112,補,602,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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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楊憲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
010,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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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