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69號
TCDV,112,補,569,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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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李家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堉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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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