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李家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堉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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