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56號
TCDV,112,補,556,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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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賴亭妤


被 告 劉恩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恩助發支付
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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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