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55號
TCDV,112,補,555,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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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劉尹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弘國等4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惟被告陳
弘國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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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