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25號
TCDV,112,補,525,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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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陳秀娟
鄒家蒝
林煥章
陳致寰
建豐
被 告 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元偉
被 告 李志文
林麗足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
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
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民事裁定參照)。復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參照
)。
二、上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其先位聲明為:㈠被告召集之裕國豐順社區
民國111年12月10日第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
㈡被告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裕國豐順社區之社區與
歷年負責社區之物業公司及清潔公司之第三人所簽訂之契約
,交付原告閱覽或影印,並不得為妨害原告閱覽或影印之行
為。備位聲明則為:㈠確認被告施元偉林麗足李志文於1
11年12月10日舉行裕國豐順社區第9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選
舉當選無效。㈡被告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裕國豐順
社區之社區與歷年負責社區之物業公司及清潔公司之第三人
所簽訂之契約,交付原告閱覽或影印,並不得為妨害原告閱
覽或影印之行為。(本院卷第9、11頁)。故原告先、備位
之請求中第㈡項固均相同,惟第㈠項並不相同,與主張數項獨
立之標的者不同,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又
本件訴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請求
所影響者均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且原告未於起訴狀內陳報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
為若干,致本院無從計算之,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
亦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徵
以本件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備位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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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