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10號
TCDV,112,補,510,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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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黃莉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黃計榮
蕭淑兒
黃妍妍
黃偉銘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至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併依同條第4
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
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
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
,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黃計榮蕭淑兒黃妍妍
黃偉銘間無償贈與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大中公司
)股權、不動產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263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房地)之行為,致使原告無從執行其對被告黃計榮
債權新臺幣(下同)19,567,660元,該債權可執行範圍為1/4(
參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判決附表二原告之應繼分)即4
,891,915元。而本件訴訟標的第1至6項,就撤銷被告間贈與源大
中公司股權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計榮所有部分,經核定為13,566
,000元【計算式:10元(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
載每股金額)×1,356,600股(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黃計榮與被告蕭
淑兒、黃妍妍黃偉銘間贈與之股份數1,176,600、90,000、90,
000股)】,尚未論及本件訴訟標的第7項被告黃計榮蕭淑兒
夫妻贈與之系爭房地價額,即已遠高於原告可執行之債權額4,89
1,915元。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91,9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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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