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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02號
TCDV,112,補,502,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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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鼎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淑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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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