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杰恩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
萬725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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