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3號
TCDV,112,補,383,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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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林依仙



被 告 許慎行
林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聲明一為被告間就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
及所坐落之同區新喀哩段130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
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撒銷;聲明二為被告林靜宜應將聲
明一所示建物及土地於110年2月3日所為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許慎行所有。查系
爭不動產其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931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8,900元/每平方公尺×275.49平
方公尺×1/2=1,225,9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與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100萬元相較,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則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即為100萬元,至聲明
二之經濟利益與聲明一相同,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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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