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9號
TCDV,112,法,9,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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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莊大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內容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訂變更捐助 章程,爰檢具修訂捐助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 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為其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召開第10屆第10次董 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訂內容如附表 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 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第5條內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涉及常務董事人 數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變更、管理方法之調整,且與 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五條 本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董事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三至六人為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常務董事及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本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董事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三至五人為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常務董事及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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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