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尹丞無線通訊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9月2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尹丞無線通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 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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