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38號
TCDV,112,司聲,238,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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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相 對 人 張家齊兼張管玉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家齊兼張管玉清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惟 因相對人已於109年3月6日出境,並於111年4月22日為遷出 登記,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繼 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以上 均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6日即已出境,迄 無入境紀錄,且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此有內政部移民 署112年2月18日移署資字第1120022013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函112年3月24日領一字第1125304253號函附卷可稽。是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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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