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王孝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王孝銘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 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 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03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孝銘之遺產管理人,業已依法 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遺產明細表、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遺產管理人代管現金明細表、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遺產管理人代付費用明細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惟查,被繼承人名下尚遺有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50股、合夥之鑫益商行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沅 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資額1100萬元,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節本與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證。而前開合夥之鑫益商行及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雖停業 中,但未見合夥商行及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完結之註記,此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全國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憑。 是以,若日後鑫益商行及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解散並行清 算程序,聲請人自得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就被繼承人所 遺權利向鑫益商行及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行使權利,又中 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0股部分亦未見處分。從而 ,本院無從以聲請人主張已完成遺產稅申報及無任何剩餘財 產為由,而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 管理人職務。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
務尚未完竣,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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