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聲 請 人 林淳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子奕即李佩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381033之本票發票日為「109年5月7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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