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151號
TCDV,112,司票,2151,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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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鄭斯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ISON LOU ANDREA NEGAD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ISON LOU ANDREA NEGAD居留證影本(因本票未載
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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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