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甲○○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
人同意之證明文件。(經查相對人甲○○於簽發系爭本票時
為未成年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
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及附表所載相對人尚欠
金額「新臺幣4368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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