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130號
TCDV,112,司票,2130,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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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陸羿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SR645387之本票票面金額為「陸拾萬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票號SR645386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1年11月22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
確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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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