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520號
TCDV,112,司票,1520,202303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偉廷李玲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提出債務人廖偉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玲珍(住:臺中市○○區○○街○○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