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520號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偉廷、李玲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債務人廖偉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玲珍(住:臺中市○○區○○街○○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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