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70號
TCDV,112,司票,1470,202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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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號
抗 告 人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郭映亞

抗 告 人 郭惠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抗告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
限公司之公司章,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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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