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70號
抗 告 人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映亞
抗 告 人 郭惠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抗告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
限公司之公司章,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