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28號
TCDV,112,司票,1428,2023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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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抗 告 人 趙菠育即趙柏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柯威任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
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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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