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抗 告 人 趙菠育即趙柏淯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柯威任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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