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27號
TCDV,112,司票,1427,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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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涂忠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順雄何書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各自票據權利,須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戴順雄何書銘各自請
求金額為何?
㈢確認附表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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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