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19號
TCDV,112,司票,1419,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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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麥耀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盧奕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27,
2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2年1月5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
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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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