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7號
TCDV,112,司拍,67,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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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紫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蔡盈潔對聲 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民國112年2月28日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114 2494.00 144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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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