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9號
TCDV,112,司拍,49,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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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相 對 人 江朗安

債 務 人 林崇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 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以林崇璘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7,600,000元⑵20,4 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3 7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崇璘於⑴107年6月19日⑵11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 款⑴23,000,000元⑵17,00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⑴137年6月1 9日⑵113年6月21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 分別自⑴111年11月19日⑵111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⑴20,353,692元⑵17,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雖於111年9月21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江朗 安,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借據、購屋貸款契約、借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乾溝子 97 1580.00 100000分之387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57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21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二十層 257.30 陽台 31.08 雨遮 18.5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20樓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471.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89(含停車位編號B1-071號,權利範圍100000之464;B1-072號,權利範圍100000之464;B1-073號,權利範圍100000之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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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