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5號
TCDV,112,司拍,25,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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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進業


相 對 人 徐祥豪徐笠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另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阮氏燕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 6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6 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阮氏燕鳳於110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至120年12月29日止。 詎債務人自111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應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共1,210,868元及利息、違約金。而債務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11年4月27日部分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徐祥豪徐笠凱,惟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勢區 東新 942 65.61 全部 徐祥豪徐笠凱阮氏燕鳳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33.11 二層33.11 合計66.2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徐祥豪徐笠凱阮氏燕鳳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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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