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王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益鋅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益鋅實業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 機關為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現已於民國(下同) 112年2月20日完結清算,爰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語。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 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 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第2項準 用同法第88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 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 通知。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 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 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 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 債務應為清償。因此,若清算人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 ,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0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請人呈 報清算人事件卷,及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全卷,聲請人雖 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分配報告等相關資料, 提出清算完結聲請,然聲請人於111年12月21日起連續三日 刊登報紙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卻於前開期限未 屆滿時之112年2月24日即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 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 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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