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郭桂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票相對人簡晟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
院參辦。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相關資料(台端聲請狀無本票附
表)及系爭本票是否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
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