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佩華即陳昭恩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說明台端掛失三信商業銀行股票股數與繼承股數不符 之原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