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44號
TCDV,112,司催,144,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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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佩華陳昭恩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台端掛失三信商業銀行股票股數與繼承股數不符
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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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