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債 權 人 李權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均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 年4月10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