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志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志彥於民國110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3日止累計125,1
59元正未給付,其中120,340元為本金;4,81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吳志彥於民國109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3日止累計399,3
48元正未給付,其中386,257元為本金;13,091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吳志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05日止累計135,27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9,572元為消費款;5,703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6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340元 吳志彥 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6257元 吳志彥 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9572元 吳志彥 自民國112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