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617號
TCDV,112,司促,8617,202303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月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已自臺中市潭子區興豐山莊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魚 池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 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