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祐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育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
部)。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
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
㈢確認正確總請求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存證信函80元,並提
出存證信函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