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76號
TCDV,112,司促,8576,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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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債 權 人 簡揚誠
簡三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品涵、簡珠淑簡妙真簡素玲、簡
吟芳、簡素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本件不同債權人乃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
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自87年5日1日債權人二人按月支付2,500元予陳秀枝,
期限8年,共計「58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2,500×2人×
12個月×8年=48萬元)並列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請求金額203,54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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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