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74號
TCDV,112,司促,8574,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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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
債 權 人 張宛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黃俊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390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未出貨1
3箱金額33913元不符)。
㈡請求金額33904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專案客戶交易
紀錄名稱為張宛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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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