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94號
TCDV,112,司促,8394,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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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徐浩智

呂雅婷呂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徐浩智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第三人徐炘
及債務人呂雅婷呂富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五筆,金額248,714元整,並因第三人徐炘煜於1
04年9月25日歿,於民國107年變更連帶保證人為債務人呂
雅婷即呂富美,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
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徐浩智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42,36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呂雅婷即呂
富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增補約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39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2368元 呂雅婷呂富美徐浩智 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 142368元 呂雅婷呂富美徐浩智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5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2368元 呂雅婷呂富美徐浩智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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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