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93號
TCDV,112,司促,8393,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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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鄒欣庭

鄒煥炬

賴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鄒欣庭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鄒
煥炬、賴素珍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五筆,金額88,297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鄒欣庭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8,409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鄒煥炬賴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39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409元 鄒欣庭鄒煥炬賴素珍 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68409元 鄒欣庭鄒煥炬賴素珍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409元 鄒欣庭鄒煥炬賴素珍 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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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