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60號
TCDV,112,司促,8360,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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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
債 權 人 安康馨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錦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明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
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李明鑑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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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