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47號
TCDV,112,司促,8347,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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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債 權 人 林淑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志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3
月22日」?
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志成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
人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成僅為博昇全球科技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何志成個人所簽
立支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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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