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志銘
相 對 人 李秀枝(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失智症伴 有行為障礙,致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相對人已 於民國106年6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 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