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18號
TCDV,112,司促,7818,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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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賴政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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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