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白宇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