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10號
TCDV,112,司促,7810,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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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
債 權 人 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進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戴進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2
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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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