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20號
TCDV,112,司促,7620,202303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徐歡天

徐橋梅



一、㈠債務人徐歡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壹仟參
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徐歡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參佰玖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徐歡天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橋梅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徐歡天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徐歡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橋
梅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