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債 權 人 林依仙
林憬鴻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慎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為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二張清晰借款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林依仙借款1500萬元之釋明資料。(
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