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秀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顏家祺簽名或蓋章之聲
請狀。(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