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20號
債 權 人 黃偉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抒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為「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游抒祁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為何?並列請求金額
新臺幣796,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