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08號
TCDV,112,司促,750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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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債 權 人 曹益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曹益嘉為本件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查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權人曹益嘉僅為御境保全
有限公司勤務主管,債務人先行預支薪水,債權人應為御
境保全有限公司。)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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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