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林峻宇
林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及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峻宇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
宗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97,4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峻宇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7,4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宗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