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67號
TCDV,112,司促,7267,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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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英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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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