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英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