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07號
TCDV,112,司促,7007,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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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債 權 人 歐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采縈呂侑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陳報本件房屋出租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
租賃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因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出租
人為代理人,無法確定出租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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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